安徽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
财教〔2012〕2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时间和范围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享受免学费人数。
(二)免学费标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免学费的财政补助政策
1.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全额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2.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已收取学费的处理
1.退费对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退费范围。公办学校的退费范围: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民办学校的退费范围: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缴纳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3.退费标准。公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学校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部分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4.退费时间。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最晚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学费退还工作。
5.退费方式。2012年秋季学期已收学费由市、县(区)财政会同同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银行卡直接退还给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完善助学金制度内容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三)我省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四)各市、县(区)出台的地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省规定标准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三、经费分担
免学费和助学金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我省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规范工作程序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应按学年开展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对象认定工作。认定原则、标准与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自2013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应对城市非涉农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规定标准进行收取。对经评议认定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其春季和秋季学期的学费应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退还。
(二)各中等职业学校分别于每年的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相关数据的系统填报工作。
(三)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于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负责对所辖中职学校填报的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
(四)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统计数据,提出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五、配套改革措施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市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工作,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助信息数据,对逾期不报数据或数据漏报的,其退还学生的学费自行承担。
(三)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中央及省补助资金,落实地方应分担的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