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暂 行)
皖教助〔20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省级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90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助〔2016〕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对象:
(一)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普通高等学校;
(三)省属中职学校。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关注过程监控,重在推进工作。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方法、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绩效评价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 日常评价
(一)对各市(直管县)的日常评价采取月巡查和抽查县(区)、学校的方式进行。市辖县(区)在5个及以下的,抽查1个县(区),市辖县(区)在6个及以上的抽查2个县(区)。除本级外,另抽查2所以上高中阶段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没有民办学校的,均抽查公办学校。抽查县(区)和高中阶段学校名单由省专家组随机选定。
市级日常评价得分包括本级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得分(各占50%),再与所抽查的县级得分进行合成(各占50%)。所抽查的县级日常评价得分包括本级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得分(各占50%)。所抽查的高中阶段学校和县(区)超过1个的,以其平均得分作为日常评价得分。
(二)对普通高校资助工作的日常评价结合月巡查进行,每年抽查学校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对省属中职学校的日常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教育厅委托学校所在市统筹安排,并由市教育局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正式提交书面评价报告及得分。
(四)对县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评价由各市负责组织实施(两直管县分别委托宣城市、安庆市)并赋分。
(五)日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在校生数和受助学生人数(含校外教学点和联合办学)20分、资金管理30分、档案管理20分、政策知晓度15分、工作满意度15分。由专家组现场赋分。
第七条 年终评价
年终评价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主要采用核查资料、系统验证等方式。其中助学贷款绩效评价工作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综合评定各县(市、区)得分。
年终评价前,各市、县(区)和各校须对照指标进行自评。
年终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政策落实、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等。具体评价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各项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分别按30%和70%的权重进行折算。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结果及其应用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类别进行排序。得分前30%的为优秀等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被中央或省级媒体负面报道且经查证后属实的;在中央或省级(含省级授权)学生资助工作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拒绝接受检查的;不报送评价材料的;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教育厅直属高校、中专学校的评价结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内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政府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的结果;对县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评价结果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对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将由省教育厅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须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两年内不得参加学生资助方面的评优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暂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